水府发[2014]24号
关于印发水田乡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水田乡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水田乡人民政府
2014年5月9日
水田乡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打造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平台,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根据《 吉水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吉水县府办字[2014]6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均应进入中心统一受理或办理。
第三条 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四条 中心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心是乡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统一名称为:水田乡便民服务中心,其工作经费由乡财政给予保障。
第六条 设立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中心管委会主任由乡长谢庆玺兼任,副主任由乡纪委书记郭由洪兼任,委员由副乡长吕飞、纪委副书记王迁礼、纪委委员江建国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各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统一名称为:﹡﹡村便民服务代办点,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便民服务中心代办员负责代办工作。
第八条 中心原则上应设立计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安监、经管、水利、广电网络、农医、劳动保障、司法和公安等窗口。由于受条件限制,目前进驻中心的窗口有计生、民政、国土、规划、安监、农医、劳动保障,其他窗口还在原单位办公,如因工作需要,可视情况增设窗口。
第九条 中心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群众咨询;
(二)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四)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
(五)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七)负责辖区内便民服务代办点的建设、管理、监管。
(八)乡政府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中心管委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各进驻窗口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对前来咨询或提交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申请当事人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第三章 规范化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按照“集中办公、一窗受理、全程服务”的原则,设立大厅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柜台式办公。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县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配置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时钟、饮水机等设施,进行规范化建设,做到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第十四条 设立水田乡便民服务中心标牌;中心统一启用“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标识;统一规格印制《水田乡窗口服务指南》,放置窗口给办事群众查阅;工作人员要佩带胸牌上岗,用语文明。
第十五条 按照“十公开”要求设立公示栏,将窗口服务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报条件、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及数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并实施岗位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延时服务制、责任追究制和工作人员守则等工作制度,并将制度上墙公开。
第四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群众申请事项由各窗口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受理及办理。
第十八条 同一办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窗口并联审批办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其中一个窗口为主办窗口,其他窗口为协办窗口;
(二)主办窗口负责受理,并转告各协办窗口;
(三)协办窗口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主办窗口汇总各协办窗口审核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结;
(五)主办窗口承担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中心对各类申请事项实行“五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后,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所需的全部申报材料及要求,经初审,认为资料不全或需要落实有关改正措施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的材料和整改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接受当事人咨询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告知由哪个单位窗口承办及所在中心办公位置,承办单位窗口接洽后,即重新确定为首问责任人。
(三)直接办理制。适用于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即不需要上报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承诺办理制。适用于需要审核或须经现场踏勘或上报的事项,如属乡级审批事项,申报材料齐全后,出具 《承诺件通知书》,要明确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要的时间,时限到期时应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如属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要安排专人代为办理,出具《承诺件通知书》,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五)联合办理制。适用于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窗口办理的事项,应由中心管委会出具《办件限时办结单》并通过统一协调、同时受理、落实限时办结。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等不具备办件办理条件的应书面明确答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中心管委会每月汇总当月全部办件,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将本月度业务办理情况、工作运行动态、特色服务举措等通过网络和纸质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站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窗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个窗口确保1人上班,双休日实行预约服务制。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需经中心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方能离岗休假,休假期间必须妥善安排人员代岗,保证不空岗。
第二十五条 中心管委会要建立每周一例会制度,每月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其结果通报给各站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中心管委会和乡站所实行双重管理,中心管委会年底按照窗口人员总数的 20 %的评优比例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一年度考核,作为选拔任用和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中心的年度工作考评纳入全乡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范围。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中心要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簿,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办理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心管委会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人和事,有权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效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效能办将对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吉水县影响优化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各自职责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乡主要领导或相关窗口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设置办事窗口的;
(二)应当进入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进入中心后仍在办事窗口以外进行办理;
(三)未按要求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而影响工作被投诉反映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
(五)随意调离窗口工作人员从事窗口以外工作,导致窗口无人办事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中心副主任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上班期间窗口无人上班或迟到早退的;
(二)对办事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上班期间出现“不务正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相关窗口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不按要求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和收费的;
(五)出现态度恶劣、吃拿卡要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或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窗口相关站所主要负责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一)随意抽调站所工作人员,导致窗口无人上岗的;
(二)对窗口不授权或授权不充分,导致窗口无权办理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或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窗口工作人员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而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而任意妄为的;
(三)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者提供与其中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而不负责任的;
(四)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采用的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而导致收费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材料齐全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办理的;
(六)受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七)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仍受理或办理该申请的;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九)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能办理的理由的;
(十)应当即收即办的,不当场办理的;
(十一)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材料或行政许可档案的;
(十二)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收费不给票据,或使用不合法票据的;
(十五)属自愿原则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强制收费的;
(十六)不执行统一管理规定,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第三十五条 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其结果(材料)报一份给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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