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集体财务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集体要不断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第三条 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拨付“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等和所属资产资源承包、出售、转让、租赁等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
第四条 村集体资金收入款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准隐瞒收入、坐收坐支,不准搞“帐外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杜绝“白条”抵库,做到账款、账实、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五条 村集体财务收入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开公示。
第六条 村集体严禁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以集体资金、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一经发现,对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其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村集体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确立专人管理,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到期的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兑换。
第八条 村集体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执行,报农经站备案。
村集体财务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条 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村集体办公费用、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村集体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农经站领取一定数量(5000元以内)的备用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用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集体应提前向农经站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预支。
第四条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大额(10000元以上)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农经站报账。农经站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
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条 年初由村集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公示,并报农经站审查备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条 收入预算范围: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其他收入等。
第四条 支出预算范围: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村级不予列支,农经站不予入账,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六条 年初、年末要分别对财务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农经站财务岗位责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经站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同时承担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
第二条 农经站设站长、会计、出纳等岗位。
第三条 站长岗位职责:
1、负责农经站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内部审计、土地流转及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统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政策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站内工作人员及村级报帐员的考查、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四条 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出纳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出纳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第五条 出纳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村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农经站工作人员的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农经站账户;
5、定期到农经站进行报帐;
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级财务的民主监督,保证农民依法行使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村级财务民主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年度财务计划、集体经济或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
2、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3、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4、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5、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转让和租凭收益情况;
6、债权债务情况;
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8、需要公开的其他村财务事项。
第三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
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公布一次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对于多数村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要及时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要逐笔公布。
第四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
村集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确定;经农经站审核,并由村集体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签字认可,通过财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建立财务公开栏,将公开的内容在公开栏上全面、真实地公布;
第六条 财务公开的时限:财务公开的时间为每月至次月15日前,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监督:
1、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时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查监督,对不合理的财务开支予以纠正。
2、设置财务公开意见箱,收集村民对财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由民主理财机构收集整理后,提交村集体,村集体在收到建议和意见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
3、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乡镇纪委、农经站要采取有效形式,定期对村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资产台账,登记和反映账内外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变动情况。
2、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权限,未入账资产,按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账实相符。
3、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原始积累、累计折旧、减值、清理、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项目。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登记的固定资产,已出让或报废的,及时核销。
4、建立有价证券台账,详细记录各项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项目。
5、建立流动资产台账,详细记录取得时间、经办人、增减金额、结余等项目。
6、建立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台账,根据不同用途建立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明细台账,微机录入面积、平面图、界限等项目。
7、建立土地补偿费专项台账,记录征地面积、所在地域、土地补偿费的收支金额、使用、留存情况等。
村集体资产清查制度
第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条 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经站备案。
第三条 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村集体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农经站备案。
村集体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
1、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黄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租赁。
2、已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一定。
3、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4、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姓名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5、不论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或招投标方式都要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全过程相关资料应报农经站备案。
|